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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第十四节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(6)

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,老师继续讲《国际商法》三、大陆法及各国的法院组织

老师说,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,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。主要表现在: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;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。

老师说,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级,即第一审法院、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。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,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。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,还设有商事法院、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,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、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。但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,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。有些国家如意大利、荷兰、葡萄牙与巴西等国,已取消了商事法院,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。上诉法院主要是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,但对可以提出上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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